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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是推動香港經濟繁榮的支柱之一。為確保香港能夠在平等的營商環境下持續發展,香港特區政府於2012年制定《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於2015年12月起全面實施。
《競爭條例》是一項重要的跨行業法例,旨在維護競爭這個共同價值。《條例》訂明反競爭的營商手法屬違法行為,並透過以下三項競爭守則,禁止三種類別的反競爭行為:
第一行為守則 禁止企業之間作出損害競爭的安排,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合謀行為,即競爭對手之間作出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圍標等反競爭協議。
第二行為守則 針對「又大又壞」的企業,禁止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濫用該權勢去損害競爭。與第二行為守則有關的行為包括掠奪性定價、反競爭搭售及捆綁銷售,以及拒絕交易。
合併守則 禁止可能大幅削弱競爭的合併,目前僅適用於電訊業。
香港的競爭法個案 (請參閲 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