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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1. 是次比賽由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及青年成就香港部(統稱:合辦機構)全權管理。合辦機構對比賽擁有最終決定權。
  2. 是次比賽的參賽隊伍,須閱讀及同意、理解,並願意遵守以下各項條款及細則。如違反任何條款,合辦機構有權取消其任何參加或獲獎資格。
  3. 參賽隊伍所提交的所有資料屬真確無訛。
  4. 比賽期間,如任何一隊成員少於二人,該隊將被取消資格。如有充分理由,合辦機構可行使酌情權。
  5. 比賽期間,若未經合辦機構安排或同意,所有參賽隊伍不得接受任何其他機構或第三者的金錢贊助及其他餽贈。任何參賽隊伍未經合辦機構許可而接受其他金錢贊助及餽贈將被取消參賽或/及獲獎資格。
  6. 所有參賽隊伍在發布任何涉及競委會、《競爭條例》之資訊及訊息前(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創作、相片、影片、互動遊戲及其他經任何方式發放之內容),必須先得到合辦機構同意。所有印有競委會標誌之物品必須先徵得競委會同意,才可使用及發放。
  7. 參賽隊伍願意為其作品負上單獨責任,參賽作品只代表其個人立場。
  8. 參賽隊伍提交的作品不得包含淫褻、不雅、暴力及涉及誹謗內容,合辦機構有權要求參賽隊伍修改或刪除含淫褻、不雅、暴力及涉及誹謗內容的作品。
  9. 所有參賽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創作、相片、影片、互動遊戲及其他於參賽期間經社交媒體發放之內容)須為原創及未經公開發表的作品,參賽隊伍須確保不侵犯任何知識產權。如涉及抄襲、侵權或盜用,參賽隊伍須承擔一切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並將被取消參賽或獲獎資格。這一項條款將適用於任何因該等侵犯而導致合辦機構須向第三者面對的責任、損失、投訴、申索、索償、賠償或開支等。
  10. 如合辦機構在使用參賽作品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展示及發表上述參賽作品),以致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而引起任何指控及 / 或索償,並導致合辦機構面對任何訴訟、申索或索償,或因此須承擔任何費用、損害、賠償、開支等,參賽隊伍須向合辦機構作出相應彌償。
  11. 如合辦機構發現參賽隊伍有任何欺詐行為或任何使人有合理理由懷疑有欺詐成份的行為,合辦機構有權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若該等行為招致合辦機構任何的損失、或使合辦機構面對任何投訴、申索或索償,或使合辦機構承擔任何費用、賠償或開支,參賽隊伍須負起一切相關責任及向合辦機構作相應的彌償。這一項條款適用於任何因該等行為而導致合辦機構須向第三者面對的責任、損失、投訴、申索、索償、賠償或開支等。
  12. 入圍隊伍如未能於限定時間內完成任務及提交報告,合辦機構保留決定該隊伍參加資格之權利。
  13. 若因任何不可歸咎於合辦機構的事由,或事件的起因並不在合辦機構控制之內,或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與電腦、網絡、電話、電訊或資訊技術有關的事由,使參賽隊伍所送出、登錄或傳遞之作品、資料或檔案,或使合辦機構發出之任何訊息,有延誤、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損毀之情況,合辦機構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14. 合辦機構將不會退還任何參賽作品。
  15. 合辦機構保留使用是次參賽作品及創意概念內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編輯、刪除、複製、存檔、傳輸、發布及展示的權利,以作教育或推廣用途。參賽隊伍同意給予合辦機構其參賽作品的使用、播放及編輯的權利。
  16. 在不抵觸第三者任何既有權利的情況下,所有參賽作品(及其任何部分)和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版權)歸競委會所擁有。所有參賽隊伍在未經競委會的事先書面允許下,不得將其參加作品提供予公眾下載或作任何其他用途(參加是次比賽除外)。
  17. 合辦機構的職員及其家屬不得參加是次比賽,以示公允。
  18. 無論有否作出通知或提供理由,合辦機構有權在任何情況下作出以下安排而不作另行通知:更改、取消或補充比賽規則及條款及細則;保留發放其他同等價值獎品之權利。
  19. 所有參賽隊伍的個人資料只供參與是次比賽之用。就此參賽隊伍/參賽者明白及同意合辦機構及其授權人士均可就上述或一切與其直接有關的目的,或在香港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使用、披露或傳遞該等個人資料。合辦機構不會向第三者透露參賽隊伍/參賽者的資料並處以保密。於是次比賽結束後,合辦機構將銷毀所有由是次比賽索取的個人資料。除非參賽隊伍/參賽者明示同意,否則合辦機構將不會保留參賽隊伍/參賽者的個人資料作日後推廣活動之用。如參賽隊伍/參賽者希望查閱或改正其有關資料,請電郵至ptc.ja@jahk.org。就參賽隊伍/參賽者設立的有關參賽專頁所獲取的任何個人資料,參賽隊伍/參賽者須遵守所有相關的個人資料私隱法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20. 參賽隊伍明白及同意於活動或領獎時拍攝的照片、錄像及/或錄音及其個人資料,為競委會所有,以作日後推廣之用。
  21. 合辦機構將保留所有與比賽有關爭議的最終決定權。
  22. 競委會標誌屬競委會所擁有。此標誌只供是次比賽的參賽隊伍使用,可供發布或複製,惟必須先得到競委會同意,並只可作非牟利用途。非經競委會事先批准,任何人士不得擅自複製、改編、分發、發布或提供此標誌作其他用途。
  23. 本條款及細則的含義及詮釋,以香港法律為準則。